什么是转递?
曾经办理过香港公证文件的港人可能都会被委托公证人问过,公证文件是否需要转递。又或是被内地的用证部门告知,公证文件需要转递回内地。
那“转递”究竟是什么?是不是所有公证文件都需要转递?
什么类型的公证文件又是必须要转递的呢?
简单来说,转递就是将公证文书的副本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法”)直接邮寄给用证部门,而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设置公证文书的转递程序,其中一项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防伪、防窜改公证文书。
根据中法的规则,并非所有类型的公证文书都需要经中法转递公证文书的副本,
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明确规定需要转递的公证文书;
第二类是根据当事人及/或用证部门的要求需要转递的公证文书。
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明确规定需要转递的公证文书;
第二类是根据当事人及/或用证部门的要求需要转递的公证文书。
明确规定需要转递的公证文书
1.发往民政局使用的婚姻类文书。
2.发往各省、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处使用的赴港定居和探亲类文书。
3.发往各地公证处使用继承、赠予、放弃继承类文书。
4.发往民政局或公证处使用的收养类文书。
上述的四类公证文书需经中法转递公证文书的副本至用证部门,且当事人应向委托公证人提供具体的收件部门等信息。
根据当事人及/或用证部门要求转递的公证文书
根据当事人及/或用证部门要求转递的公证文书
1.诉讼类文书,一般不要求转递,但如用证法院要求当事人转递副本,当事人可提供具体的法院收件部门和收件人信息,以安排转递。
2.个人声明文书,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转递,但需要当事人提供具体的用证部门和收件人信息。
3.委托类文书,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转递,但需要当事人提供具体的用证部门和收件人信息。
4.其他类别文书,若当事人需要转递,可安排,同时需要当事人提供确切的收件部门和收件人信息。
划重点
1. 婚姻类文书、探亲类文书、继承(包括放弃继承)和赠与类文书以及收养类文书,都应经中法转递公证文书的副本至内地的用证部门。
2. 其他类别的文书,中法可根据当事人及/用证部门的要求安排转递。
3. 需要中法安排转递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具体的收件部门和收件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