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香港公证,内地人看到的公证书更大陆公证处出具的有明显不同。有人质疑香港公证书是律师个人出具的,有法律效力吗?要知道这个问题,我们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香港律师公证。
香港律师公证, 又称香港律师见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或港资公司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作何解释呢?
为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
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我们可以得知委托公证人是司法部委派的通过考核的执业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还需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因此其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