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作为原告委托内地律师在内地提起诉讼,需要对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
才具有效力。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流程: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
才具有效力。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流程:
(1)将需要公证的文件送交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文件交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注:只有在履行了这两个手续后的文件,方能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
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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